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

警局內上女賊 色警緩刑

判刑1年 緩刑5年
〔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/員林報導〕彰化縣刑警大隊偵四隊偵查佐鄭汪岳,把縣警局偵訊室當炮房,與女嫌犯上演活春宮,彰化地方法院昨以鄭汪岳身為警察,為逞淫慾,竟趁機對女嫌性交,手段卑劣,惟考量他以90萬元賠償被害人,對方也選擇原諒,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,緩刑5年。

彰化縣警局表示,鄭汪岳去年9月起停職至今,目前是一審判決,鄭員得申請復職,是否讓他復職,會移送警政署從嚴審核,未來一旦判刑定讞,也將對鄭員去留做出裁處。

44歲偵查佐鄭汪岳與同僚,去年6月查獲汽車竊盜集團,在36歲賴姓女嫌手提包內,起出安非他命和K他命,賴女被帶回彰化縣警局拘留室待了一夜。

賴女隔天被解送南投地檢署時爆料說「刑警很好色,對我亂來」,並指偵查佐鄭汪岳跟她說,只要肯和他發生性關係,就只移送竊車案,不移送毒品案,她只好在偵訊室和他「嘿咻」,沒想到鄭員把兩案都移送。

偵訊室當炮房
判決書指出,鄭汪岳去年6月27日在縣警局地下室偵訊室,利用筆錄做完,另一名員警離開空檔,向賴女挑逗說「妳胸部看起來很大,可以翻起來給我看嗎?」賴女認為鄭員縱然色膽包天,也不敢對她有逾矩行為,遂回稱「要摸自己過來摸!」不料鄭員竟關燈鎖門,雙手伸入衣內摸胸,再拉下自己褲子,示意賴女為他口交,鄭員並誆稱「毒品這條不會移送,等一下就可以走了」,賴女遂配合進行性交,事畢鄭才對她說「等一下送地檢署交保後再打電話給我」,賴女始知受騙。

鄭員原本否認與賴女發生性行為,警方調閱監視器,掌握到鄭員和賴女獨處偵訊室,他才坦承此事,但辯稱遭設計,都是賴女主動挑逗他,他並未利用職權性侵,仍被移送彰化地檢署;但檢方勘驗光碟,發現賴女當時並無挑逗鄭員。

彰化地院認為,鄭員身為警察,竟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機會性交,手段卑劣,惟考量鄭員從警期間績效良好,且以90萬元賠償被害人,並對被害人表示懺悔,被害人及其母則出具書面,表示願原諒鄭員,請求從輕量刑,給予鄭員重新做人機會,因此依妨害性自主判1年徒刑,緩刑5年,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,並向檢方指定政府機構、社區、團體,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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