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1歲陳姓女子,17年前經營卡拉OK店時,認識才剛大學畢業的鄭姓男子,兩人熱戀,但陳女當時已她有一位大她18歲的日籍男友,便與鄭約定,日籍男友人不在台灣時,就由鄭男陪她,陳女為了讓鄭安心,9年來陸續給鄭上千萬元。
4年前陳女罹癌後,鄭男不僅不聞不問,也不回同居處,因此提告要求鄭返還贈與的600萬元;台北地院審理後,認定這是陳女無條件的贈與,算是愛的禮物,因此判她敗訴。
陳女說,交往之初雙方就約定好,她給錢,鄭就要照顧她。
陳女還說,從96年起,鄭男就很少回到2人的住處,4年她生病罹癌,鄭男更是對她不聞問,因此要求鄭男返還這些年來的贈與金錢。
39歲的鄭男則說,當初與陳女的約定,是陳女的日籍男友沒來時,才在一起,而且談好的條件是陳女給他600萬元,但並沒有約定要照顧陳女;法官認為這600萬元,是陳女多年來無條件的贈與,判她無權要回。全仍可上訴。
4年前陳女罹癌後,鄭男不僅不聞不問,也不回同居處,因此提告要求鄭返還贈與的600萬元;台北地院審理後,認定這是陳女無條件的贈與,算是愛的禮物,因此判她敗訴。
陳女向法院說,多年來她總共給了鄭男1100萬元,後來鄭男還她500萬元,600萬元則拒還。
陳女還說,從96年起,鄭男就很少回到2人的住處,4年她生病罹癌,鄭男更是對她不聞問,因此要求鄭男返還這些年來的贈與金錢。
39歲的鄭男則說,當初與陳女的約定,是陳女的日籍男友沒來時,才在一起,而且談好的條件是陳女給他600萬元,但並沒有約定要照顧陳女;法官認為這600萬元,是陳女多年來無條件的贈與,判她無權要回。全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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