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中心/苗栗報導
一名男子遭女同事指控下藥性侵,事後檢方依加重強制罪起訴,但在調查期間,驗出女子的內褲只有她和同居男友的DNA,並無對方的反應,法官審理後認為,男子應該只涉嫌下藥而沒性侵,且女子在案發前應該發生過關係,改以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,從7年徒刑減半為3年半。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,法官調查發現,苗栗縣一名男子,當時約女同事外出用餐,但在飲料內下藥,好讓女同事喝下。但根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女子藥效發作後出現身體不適的情況,男子不敢下手。
但事後女方指控對方下藥性侵,到醫院驗傷顯示處女膜破裂、會陰部紅腫,但警方採集DNA,卻只有她和同居男友的反應。
女方律師辯稱,被害人已習慣男友下體尺寸,會受傷一定是遭男同事性侵所致;但法院審理後認為,應該女方在案發前,曾和男友發生性關係,即便性伴侶是固定同一人,也可能出現性行為時潤滑不夠,或是性愛過程較激烈,也會導致傷勢,因此法官認定性侵未遂,判處男子3年半徒刑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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