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29日電)國道火燒車意外釀26死,蘇姓駕駛今天被確認酒後駕駛,檢方認為駕駛對車禍發生有過失狀態;至於駕駛是否有自殺、自焚意圖而釀禍,檢方表示,不排除各種可能性。
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表示,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驗酒精及毒藥物反應,結果包括血液檢出酒精215mg/dL(換成吐氣酒精濃度達1.075mg/L),尿液檢出酒精207mg/dL,胃內容物檢出酒精3708mg/dL。
檢方表示,司機行為有可能造成自身陷於危險駕駛,對車禍發生有過失狀態。
至於車上汽油來源與飲酒時間點,檢方表示,這兩件事對案件釐清有「決定性的影響」,檢方也動員所有人力、物力查明,將彙整其他資料綜合研判。
有中國大陸媒體提問,是否在罹難者家屬離開台灣後,才發布這項訊息?王以文表示,絕非如此,主要是法醫研究所採得罹難者DNA(去氧核糖核酸),以最速件方式,積極投入人力、物力,調查各種數據。
檢方說,取得司機酒精、毒藥物反應後,第一時間對外說明,與陸客家屬離台時間沒任何關連,未來全案只要有最新進展就對外說明。1050729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