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莊姓男子3年前透過應召站找郭姓女子性交易,完事後滿意對方的服務,展開追求,2人發展成男女朋友,在交往期間,他把多張金融卡、信用卡交給郭女使用、隨她購物,在半年期間,郭女匯款和刷卡共140多萬元,半年後雙方分手,郭女隨後嫁人,莊姓男子以郭女當初提出以結婚為條件,才會提供金融卡和信用卡使用,控告郭女侵占等。
由於莊姓男子(檢方偵查期間過世)是在知悉郭女即將與他人結婚才提告,檢察官認為男女交往甜蜜期間難免有金錢往來,或男方為了追求而以金錢或禮物滿足對方,莊男早就知悉郭女使用金融卡和信用卡,卻在2人分手前提告,不符常理,且承認同意郭女提領和匯款共80多萬元,認定郭女並無侵占等罪嫌,今天對她不起訴。
桃園地檢署偵辦時,郭女表示,和莊交往時沒以結婚為前提,當時因負債,2人熱烈交往期間,莊為了展現財力,主動把金融卡和信用卡交給她,還說「要用的話只要說一聲」,她每次要錢都是莊領取後交給她,信用卡也是經過同意才刷卡消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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