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國民法官自2023年上路後,新法也規定,自施行起六年,由司法院組成評估委員會,每年評估成效。
蔡英文總統於五二○就職演說中宣示,國民法官制度未來4年一定要上路,立法院也動起來,臨時會本周處理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」草案,歷經連兩日挑燈夜戰,上演朝野表決大戰,終於更名為「國民法官法」,並在今日三讀通過新法。
新法第5條規定,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之外,所犯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及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,應行國民參與審判。
第一條則明定,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,就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,共同進行審判的合議庭。
而為防有預斷的情形發生,也避免法官與國民法官產生資訊落差,第43條也規定,國民參與審判案件,當檢察官起訴時,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,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。
針對有罪認定,第83條則說明,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;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,則為無罪判決,或判有利於被告的認定。
有關科刑事項的評議,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意見決定;在死刑的部分,則必須是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否則不得為之。
新法並規定,所犯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,自2026年1月1日起行國民參審;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,則自2023年1月1日起行國民參審。
而自2023年起6年,司法院應成立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」,進行調查研究,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的成效,提出評估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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