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2月22日 星期一

被迫調到350公里遠的台北 月薪7萬處長告家樂福贏了

家樂福工作超過20年、月薪逾7萬元的劉姓女子,指控家樂福未事前商量即把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工作,導致她生活驟變、開銷劇增,提告要求公司補貼交通、生活費損失,並確認雙方勞務給付地應在高雄市,台北地方法院判她勝訴,除確認勞務給付地在高雄市外,家樂福應給付29萬餘元,並按月給付1萬餘元補貼費用,可上訴。

劉女提告主張,她1997年開始在家樂福工作至今,調職前是財務內部稽核處長,期間工作調動均在嘉義、台南、高雄等南部,她也在高雄置產、照顧母親;未料,家樂福前年未事先找她商量協議,直接寄電子郵件通知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任職。

她指出,她向公司申訴未果,也向高雄市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,只好迫於無奈到總公司報到任職,導致他開銷劇增,包括生活、交通費等,認為公司調職命令違法,提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在高雄,並要求家樂福賠償她交通、租屋、生活開銷等損失,每月1萬9千餘元。

家樂福抗辯,劉女所屬的部門2018年起因應總公司全球政策調整,而有縮編員工的必要,為保障劉女的工作權,才把劉女調任台北總公司服務,也提供1個月薪資的搬遷補助,認為調職命令合法。

法官認為,雖家樂福只提出一張內部組織圖,難以認定高雄辦公室有縮編員工的必要,且高雄、台北距離甚遠,公司本應提供必要協助,包括通勤成本、住宿、生活津貼、安家費等,但家樂福卻只提供一次性搬家津貼,補助顯然不足,也沒有考量勞工和家庭的生活利益,認定調職命令無效,勞務給付地應回復至高雄市。

判決指出,根據主計處的統計,台北、高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差距8000餘元,加上劉女每月返家2次省親的交通費,符合人之常情。然而,自劉女調職後至今年1月,共20個月,家樂福應給付劉女29萬餘元,並自今年2月起至回復勞務給付地為高雄市為止,按月給付劉女1萬4799元。

家樂福示意圖。本報資料照片

家樂福示意圖。本報資料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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